颁布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70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中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反映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依法治校原则。督促县级政府认真执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依法治教,全面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发展基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基础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对象
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的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税务、建设、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以及辖区内的普通高中学校课改实验效果。
三、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县政府领导职责落实情况、经费的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政府教育工作绩效等。具体内容见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四、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和工作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综合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组织实施。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评估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目标,按照省级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
(二)市级评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含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前的初评),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三)省级评估。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四)反馈报告。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省、市人民政府。
五、督导评估结果认定及使用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省级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是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三)凡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督导评估结果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省内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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