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0〕61号 |
颁布日期:2010-04-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许多较大亡人火灾事故。2010年1月23日凌晨,广东韶关市浈江区的精益招牌制作工艺部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月25日晚,吉林省汪清县红太阳练歌厅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2月9日凌晨,广东省揭阳市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2月13日晚,安徽省芜湖市一门面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3月13日晚,广东省东莞市胜兴制衣公司一员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我省的火灾形势也比较严峻,2月2日凌晨,三明市梅列区一住宅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2月25日凌晨,龙岩市连城县尚岛咖啡厅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为认真汲取近期全国、全省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漳州市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漳州市出租房等“十类”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孙春兰、黄小晶等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全市安全生产暨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漳州市消防工作和社会防范火灾能力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十类”场所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建设“平安漳州”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十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治理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市“十类”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文标副市长任组长,公安、监察、安监、文化、工商、卫生、消防、教育、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黄日全支队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公安、监察、安监、文化、工商、卫生、消防、教育、房管等部门指定专人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治理范围
“十类”场所:1、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的出租房;2、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面积1000m2以下,不含本数,下同);3、小医院(设有病房且面积1000m2以下);4、小商场(铺)(有人住宿且面积500m2以下的商场、超市、商铺);5、小餐饮场所(面积500m2或者同时可容纳100人以下的营业性餐饮场所);6、小旅馆(客房床位50个以下或者面积500m2以下);7、小歌舞娱乐场所(面积200m2以下);8、小网吧(电脑50台以下);9、小美容洗浴场所(有人住宿且面积200m2以下;10、小生产加工企业(设有员工宿舍且面积在1000m2以下)。
四、主要治理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情况;室内装修材料、电气线路设备存在的隐患;消防疏散系统的设置,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及阳台、窗户违章设置铁栅栏等情况;违章使用明火,非法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三合一”等现象。
五、治理时间、步骤和方法
治理活动时间:2010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治理步骤和方法:活动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4月2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治理工作,认真抓好本地区治理工作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细化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4月25日至5月5日)。各地要按照治理工作标准,对属于本次治理范围的单位(场所)进行逐个清查,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附件1、2),按照“一个场所一份档案”的要求,建立各类场所治理档案,认真对照治理内容开展检查。在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逐户核发书面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自行整改。4月底前,各县(市、区)整治办应将本辖区内“十类”场所汇总形成治理台帐(附件3)报市整治理办备案。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5月6日至5月31日)。各地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逐个复查,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整治办。各县(市、区)整治办要根据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单位(场所)类别,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对涉及多方面问题和原因、需要协调多部门的,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对一时难以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决定关停或采取强化防范措施。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场所、逐项内容认真复查,督促整改;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场所,要依法取缔;对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条件(附件4)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各县(市、区)整治办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统计表(附件5)报市整治办。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201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6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报市整治办。6月下旬,市政府将视情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凡发现排查有遗漏、治理走过场的,将责成当地重新排查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漳州”,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等“十类”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进行落实源头控制,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并造册登记,督促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明确工作分工,层层分解排查、跟踪、督促治理责任,确保落实到人。对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场所发生火灾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办明确的督促跟踪场所名单,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指定人员进行跟踪督促,协调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并及时汇总相关情况。
(三)广泛宣传,提高意识。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媒体宣传、发布公告、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形成浓厚氛围,使专项治理的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十类”场所所有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认识,主动配合消防安全治理。
(四)齐抓共管,强化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等“十类”场所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建立健全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等“十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场所的违法行为,要尽快核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抄送部门,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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