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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漳政办〔2012〕122号
颁布日期:2012-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漳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24号)、《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

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将每一宗地登记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登记发证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要围绕“一补两核三达到”的工作主线,即:开展一次全面的补充调查,重点做好“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达到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达到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的目标。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对未登记宗地,按法定程序和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二)对已登记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三)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四)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

三、补充调查的内容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以“两个核实”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利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

四、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一)因农村体制变化,如行政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二)因今年来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三)原登记成果不完善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双方认可,原权属界线有误的;

五、不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情况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六、工作依据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3、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5、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0、《土地登记办法》;

1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2、《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24号);

15、福建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7号)等;

16、其他有关土地确权登记法律、规章和政策。

七、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编制工作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作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

(三)发布通告。以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或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受理期限(可考虑发布通告之日起2-3个月)、办理土地登记的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合并一次发布通告。

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未发布通告的县、市(区)政府,可采用会议等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四)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及时接受申请并开具受理登记的凭证。

(五)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3、界址点、界址线展绘;

4、外业调查或核实;

5、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

(六)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及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层,其比例尺与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完善后的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今后每年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

(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一并开展,2012年底前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登记的宗地,编制旧码转换新码对照表,保留原编码,尚未发证的土地不赋予宗地代码。各县(市、区)进行宗地统一编码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时,要及时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文字说明及图件同步上报省厅和市局备案。

(八)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三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一份粘贴在土地登记卡上。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线划图或正射影像图进行绘制。已开展村民小组登记发证的,地籍图以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地籍图、宗地图的基本内容和绘制方法,按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执行。

(九)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可采用登报、张贴或在政府、国土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已登记宗地土地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十)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缮证、颁发或换发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还应当填写土地登记归户卡。

(十一)检查验收。云霄县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工作和技术方案要报市局审核通过后送省厅审批,各县(市、区)工作和技术方案由市局负责审批。省级试点完成登记,在自检合格后,向市局提出预检申请,经市局全面检查后形成预检报告,然后由省厅联合市局进行成果验收。其他县(市、区)验收,原则上由市局组织进行,并视情邀请省厅参与。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待省厅制定后另行发布。

(十二)成果归档。成果归档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文字成果

①工作和技术方案

②工作总结

③技术总结

④数据库建设报告

⑤自查报告

2、图件成果

①调查工作底图

②地籍图

③宗地图

3、表册成果

①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②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

③宗地界址点坐标表

④飞地汇总表

⑤新老地号对照表

⑥土地登记簿等

4、数据库成果

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

八、工作进度安排

1、5月20日前,各地要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文件上报市农村土地发证办。

2、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队伍的选定、制定工作和技术方案、开展宣传并部署工作。

3、6月底前,各地要落实工作经费和收集资料等前期工作。云霄县作为省级试点,先行开展工作,6月底前完成2至3个行政村登记发证工作。

4、7月底前,需要重新指界的宗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指界工作。

5、9月底前,完成内业转绘、外业调查及内业整理入库。

6、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和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调查成果,完成省、市级验收。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1、机构落实。为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漳州市政府成立了以王毅群副市长为组长的漳州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漳政办〔2012〕61号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2、人员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部门以及乡(镇)、场、行政村等各有关单位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指定专人配合提供各自使用的土地权属材料、土地界线、界址等相关材料、图件,集中力量加快推进,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3、经费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必须及时拨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24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原则上可由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的作业单位承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及时确定作业单位,与作业队的各自职责要明确,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双方行为。原则上,调查登记技术性、事务性的工作由作业队承担;下发相关通知、召集土地权利人会议、组织指界、权属认定等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作业队配合。作业队对开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梳理归类,及时与国土资源局、分局沟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指定专人,自始至终参与调查登记全过程,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今后成果应用打下基础。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1日前上报市农村土地发证办。

(三)宣传动员,形成氛围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宣传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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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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