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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漳政办〔2012〕3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自觉性

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于全面提高综合观测水平,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科学分析气候变化,推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面临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形势愈加严峻,有些地方在落实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和气象台站频繁搬迁会直接影响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使公民、法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与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公民、法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自觉性。

二、明确职责,强化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一要强化源头管控。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条例》的要求积极开展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从源头上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二要强化设施保护。禁止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者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现有的不符合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三要规范迁移程序。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调整,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迁移气象台站的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健全机制,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将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保护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向同级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通报或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门间职责工作衔接,确保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需征得气象部门事前同意等制度的落实。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提高对探测环境变化的敏感度,实时跟踪、密切关注探测环境周边变化情况。要加强探测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气象综合观测水平。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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