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制订的《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
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26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闽价服〔2012〕50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有效化解油价运价矛盾,维护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修订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原则
按照“明确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即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因燃油价格变动而增减的成本。
二、基数价格
以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时93#(Ⅱ)汽油价格7.38元/升作为基数价格。
三、启动与停止的条件
扣减国家财政补贴后,油价比基数价格每上升0.90元/升,对乘客加收每趟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油价回落时,作同步反向调整,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当加收燃油附加费达到3元时,重新调整运价。
四、财政补贴扣减办法
根据省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规定,启动燃油运价联动预案前应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当年应扣减的油价财政补贴金额采用上一年度国家发放的油价补贴额度来计算。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应扣减每升油价国家财政补贴金额=上年度财政补贴金额÷(全年行驶里程×公里耗油量)。
五、油运价格联动启动点的设置
油运价格联动启动点设置实行每年一公布。核算财政补贴时,由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上年度财政补贴金额和出租汽车运营数据,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测算后,明确该年度燃油附加费具体启动油价,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相应办法。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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