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漳政办〔2016〕16号 |
颁布日期:2016-01-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漳政办〔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从2016年起,将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650元,财政补差水平由1720元提高到2070元,省级按市县财力情况分档补助。
2015年,我市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至154元/月,达到全省中等水平。按照《漳州市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要在2018年前基本完成全市贫困农户(村)脱贫任务,实现低保标准超过国定扶贫标准。为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切实保障基本民生,适应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在2015年基础上,相应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标准500元/年,即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800元,相应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至196元/月。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6年1月份起发放。
低保政策兜底保障工程是我市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十项工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3月份前完成,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省委、市委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各地完成情况请于3月底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邮箱:zzshjz@126.com)。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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