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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漳政综〔2011〕45号
颁布日期:2011-03-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漳政综〔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漳州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以及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等,全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应控制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改造)25185套(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好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8月底前开工建设;去年开工的续建项目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今年上半年竣工;去年已竣工的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半月自报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垦区危房改造情况报送市农业局,汇总后分别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农业厅。

四、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政策,2011年1月28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将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公告。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建立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常态化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处置闲置土地。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市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提高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创造条件,力争在2011年底前实现与全省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联网。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尤其是公租房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申请、审核、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网上受理与审批等便捷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销售价格应与申领预售许可证时的申报价格一致,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有关部门予以审批,超过控制目标的暂缓办理;所有在售项目如上调价格,须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九、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税务、物价、统计、人行、银监、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所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监察、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稳定房价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对有关政策执行不到位、住房保障工作任务未能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新闻媒体要对我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购房者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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