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09〕55号 |
颁布日期:2009-04-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漳政综〔200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和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居民住房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了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但也要看到,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居住在城市危旧房中,居住区缺乏基本居住功能和配套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差、空间狭小,必须按照中央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力争在一段时期内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方式,解决1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实物配租7000户,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基本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三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中央和省级的补助、支持,市县负责筹集解决。
三、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采取出售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二)保障对象。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②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的;③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④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无房的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优先解决。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可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②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及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的个人;
②2008年7月1日起新就业及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工作调动、引进人才的人员,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三)保障标准。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的保障控制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可售廉租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可售廉租住房的控制面积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规定执行。个人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按控制面积标准的下限执行;城镇居民家庭购买廉租住房的,比照一般职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各县(市)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开展住房状况摸底,逐一排查,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数量,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租赁补贴额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四、年度工作任务分解
2009-2011年解决1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新增廉租住房70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新增廉租住房7000套,包括2008年结转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根据年度分解任务数不同,按2009年1500套、2010年2500套、2011年3000套进行分配。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每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0户。具体分解见下表。
三年合计2009年指标2010年指标2011年指标
实物租补实物租补实物租补实物租补
省下达1000070003000250015001000350025001000400030001000
市区3000210090075045030010507503001200900300
龙海市18001260540450270180630450180720540180
漳浦县1300910390325195130455325130520390130
云霄县60042018015090602101506024018060
东山县50035015012575501751255020015050
诏安县60042018015090602101506024018060
平和县60042018015090602101506024018060
南靖县60042018015090602101506024018060
华安县50035015012575501751255020015050
长泰县50035015012575501751255020015050
合计1000070003000250015001000350025001000400030001000
注:实物安置户数含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户数。
五、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政府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投资或财政补助,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动各方力量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优惠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控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促进廉租住房加快建设。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各县(市、区)要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开发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多种方式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四)积极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新增住宅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将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确保土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要严格责任考核,市监察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要强化监督检查,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各县(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于2009年5月底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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