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0〕72号 |
颁布日期:2010-06-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通知
漳政综〔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与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的《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漳政综〔2009〕55号)、《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漳委〔2010〕13号)要求,现将漳州市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予以分解下达,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明确年度目标任务。2010年是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工作,对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目标,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实物保障25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000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3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500户,林业棚户区改造515户(具体任务详见附表)。其中,林业棚户区改造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省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要求,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08-2009年度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尽快完工,已完工的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配租到户;尚未开工的2010年度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补助项目,要力争在6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形成形象进度。
三、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管好、用好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配套,务必落实到位,发挥效益。要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五、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各县(市)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将对各县(市)政府落实今年住房保障目标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市监察、建设、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市)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季报制度,于6月25日、9月25日、11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联系单位:市住房保障办,联系电话:2995925,邮箱:108660981@163.com)。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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