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0〕90号 |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漳州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努力建设美好家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作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灾后重建工作要着眼长远,科学论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选址要体现交通便利、安全避险,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坚持政府推动,讲究实效的原则。灾后重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以自筹为主,争取国家补助为辅,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美好家园。
3、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各项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灾后重建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准确确定补助对象,明确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并给予公示,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现象发生。
4、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5、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当地政府既要认真负责组织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时间要求
上半年受灾的,原则上在半年之内完成重建;下半年受灾的,原则上在春节之前完成重建。具体完成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四、工作步骤
(一)过渡安置。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重建户。通过投亲靠友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临时过渡费,当地政府使用当地的学校、村部、敬老院、幸福园等闲置房、出资租赁当地农民闲置房,利用当地竹木资源帮助搭盖简易房等方式,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二)调查摸底。县(市、区)政府组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农办等部门,尽快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因灾倒损房屋的集中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
(三)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土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四)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办、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
(五)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规划建设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在县城、集镇可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六)实施重建。一是确定重建方式。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除入住敬老院、农村幸福园外,当地政府负责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市政府负责指导,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四是确保工程质量。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坚决防止重建住房出现不合格建筑。
(七)质量监督。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八)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办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九)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建对象,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市政府也对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3000元补助,对特困重建户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补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的确定和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费减免。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住房灾后集中重建。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四)鼓励复垦农村旧宅基地。受灾农户搬迁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组织开展整治。对复垦为耕地的,每亩补助1.8万元,在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补助资金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五)造福工程搬迁补助。集中重建全部列入造福工程,重建户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予以增发补助资金。以上补助对象标准由市农办核实后上报省农办列入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计划予以补助。对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点,可以列入造福工程省级示范点,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扶持。
(六)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电力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七)保险理赔。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八)建材供应。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降低成本,保证质量。
(九)社会帮扶。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
分散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除不享受地质灾害点居民搬迁补助、造福工程搬迁补助的扶持政策外,其他政策与集中重建户同等享受。集中重建、分散异地重建和到城镇购买住宅的,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原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县两级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由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办、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林业、工商、税务、审计、监察、质监、交通运输、电力、广电、通信等部门组成,借鉴各地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集中重建的,由县级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乡镇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重建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和重建户签订重建协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给予支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做好重建政策的宣讲解释工作,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等不靠,互帮互助,投工投劳,体现主体作用,积极建设新家园。建设用工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五)强化督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防止哄抬价格,保证质量。县财政要设立灾后重建资金专户,国家安排的补助资金和所有募集的捐款,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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