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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2012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漳政综〔2012〕59号
颁布日期:2012-04-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2012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等九部门制定的《2012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2012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

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局)《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保安全为主题,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全面落实环保“一岗双责”规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组织重点流域、皮革鞣制、电镀行业等环境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建设生态名市和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根据《福建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2010年和2011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为重点排查整治。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帐。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行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市(县、区)级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市级环保部门网站“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重金属减排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督促重金属企业加快减排工程建设,并确保减排设施稳定运行,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5日前市(县、区)级环保部门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名单、详细地址、处理水量、COD、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确保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电力企业的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行政得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环保专项行动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落实“一岗双责”,注重部门协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准入标准,严把项目审批关;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发电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火电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督察督办,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以及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强化违法企业落实整改情况的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分批予以挂牌督办;对跨区域、跨流域长期不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公众监督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追究督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扩、改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在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扣除环境监管方面的分数。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或互相推诿,以及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继续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政府宣传工作的重点,制定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4月至8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至10月)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10月初组织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洪仕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少华(市政府办副主任)

庄洲全(市监察局局长)

黄建化(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蔡三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斌钢(市经贸委副主任)

黄天来(市监察局副局长)

童文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玉泉(市住建局副调研员)

林茂辉(市工商局副局长)

时登德(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许志永(漳州电业局副局长)

苏龙辉(市环保局副局长)

何伟燕(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何伟燕(兼);副主任:苏远波(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黄诚(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芗城区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漳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吴莹冰、林志勇。

电话:0596-2528791;传真:0596-2523781

电子信箱:zzhjjc25237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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