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2〕98号 |
颁布日期:2012-06-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漳政综〔2012〕98号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中心城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7000元/平方米。
该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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