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2〕155号 |
颁布日期:2012-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购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批复
漳政综〔2012〕155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2012年可申请购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请示》(漳政民〔2012〕169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申请购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意见,具体标准及认定条件为:
一、漳州市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界定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3倍)。
2.家庭人均财产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
二、漳州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界定
1.家庭年收入低于5.65万元(含5.65万元)。
2.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含4万元),单身申请人8万元以下(含8万元)。
三、申请购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认定条件
1.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个年度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下列几类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定的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数额纳入家庭收入。若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费、遗属困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纳入家庭收入。
(3)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在本年度内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3.下列各类收入(财产)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金等。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工(公)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市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
你局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本批复的标准及认定条件,对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购人进行审核把关。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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