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6〕1号 |
颁布日期:2016-01-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6〕1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修订的《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及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其中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征收,专项用于区内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维护、建设及管理。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收取土地出让款单位应将该出让地块所含的配套费缴入国库,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实际容积率超过出让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房等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六、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和漳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配套费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报所在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八、城市配套费类别划分详见附件2和附件3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示意图(2012-2030)。
九、市区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的,参照漳政办〔2011〕69号文执行。应收配套费的面积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中心(或新成立的发证机关)提供。
十、收费单位必须将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不实行上交提留。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产权登记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定实施前制发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一类区和二类区分类
3.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示意图(2012-2030)
附件1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住宅商业(含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等)工业(指生产用的厂房、仓库等建筑)
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
漳州市区8060110805030
附件2
一类区和二类区分类
一类区四至以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准,具体为东至角美镇界,西至天宝镇和高新区靖城园区,南至九湖镇和颜厝镇,北至郭坑镇、浦南镇和天宝林场、五峰农场。
二类区是除一类区以外的省政府批准的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区域。
附件3
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示意图(2012-2030)
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2012-2030):包括芗城区、龙文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漳州高新区包括龙海市九湖镇和颜厝镇全部,龙海市榜山镇及南靖县靖城镇的部分用地。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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