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6〕17号 |
颁布日期:2016-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1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
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稳定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央、全省、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购房支持力度
1.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20%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不得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同,拒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2.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年限。将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积极对接省里系统改造,逐步推开异地贷款业务,开展在外工作且正常缴存公积金、回本市户籍地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多渠道筹措公积金贷款资金。通过“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展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4.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开展二手房交易担保业务,盘活存量、促进二手房交易。
5.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房贷审批期限。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6.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发企业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二、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7.鼓励货币化安置。土地被征迁或房屋被征收的个人(家庭)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当地新建商品住房的,当地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并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补足6个月过渡费。
8.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安置用地,通过统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新启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市区中心城区新启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有条件的地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可达100%。
9.打通与公租房转换通道。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10.市本级成立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整合、盘活存量房产资源,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三、推动非住宅类库存消纳
11.给予优惠奖励。购买商业店面、办公用房类非住宅商品房,由当地政府对购房者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奖励。
12.支持非住宅类商品房项目用地调整转型。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商品房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由房地产企业申请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其它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或适当调整项目住宅和非住宅面积的比例。
13.适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数量;超过36个月的,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
四、鼓励提升房源品质
14.对开发、购买绿色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严格落实漳建房〔2015〕18号文件关于容积率、契税减免等奖励优惠。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精装修部分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市住建局及时汇总上报上月全市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排名。
以上各项优惠奖励按照市、县两级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在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具体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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