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0〕14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契税政策和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我市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格式见附件)。认定标准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信息系统中均无住房记录,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二、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涉及的新旧契税政策衔接问题
(一)对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提交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属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二)对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登记申请,属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暂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三)对于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房屋登记申请手续的,按财税〔2010〕94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委托拍卖房产的权属转移时间
对房产被司法、执法部门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的,以拍卖成交时间为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提供报纸公告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此通知。
附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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