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 文号:厦运管出租〔2009〕15号 |
颁布日期:2009-12-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服务证》管理的通知
厦运管出租〔2009〕15号
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厦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服务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服务证》的核发
厦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前,应当依法办理《岗位服务证》。办证驾驶员应当符合《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厦门市运管处核发的“旅客运输”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下称《客运从业资格证》)。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根据在岗驾驶员的余缺情况,统一编制驾驶员岗位招聘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经营的人员向企业报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查。
(三)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后参加行业统一组织的考试。
(四)经考试合格的,企业予以录用,并按要求办理《岗位服务证》。
二、实行《岗位服务证》总量宏观调控
(一)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岗位服务证》总量
2009年12月31日前,各企业应根据“总量合理、保证素质、满足需求”的原则,按照“每台出租汽车配备两名正班驾驶员,合理配备替班储备驾驶员”的要求,自行确定驾驶员与车辆比例,测算企业自身所需《岗位服务证》总数量,并书面(加盖公章)报厦门市运管处审核确定。各企业《岗位服务证》的总数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增加。
(二)核实现有《岗位服务证》的数量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对现有在岗的驾驶员统一换发新版《岗位服务证》,并核实驾驶员相关从业信息。从2010年3月1日起,《岗位服务证》将结合驾驶员诚信考核情况每年签注一次,没有签注标志的《岗位服务证》无效。
(三)合理调配使用在岗驾驶人力资源
企业在确定的宏观调控数量内,应合理调配使用正班驾驶员与替班储备驾驶员,满足本企业驾驶员正常的休息、休假需要。
替班储备驾驶员替班前,应当取得企业出具的《替班驾驶证明》(见附件),否则视为无证上岗。
因驾驶员辞职、辞退及流动而产生的岗位空缺,企业应在替班储备驾驶员队伍中调剂解决,否则,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补缺招聘驾驶员。
三、《岗位服务证》的注销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按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应当按规定程序注销并收回其《岗位服务证》:
(一)驾驶员自行辞职的;
(二)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被企业辞退的;
(三)因诚信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不予签注标志或换发《岗位服务证》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替班驾驶证明。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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