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委农办 | 文号:厦财农〔2009〕16号 |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9〕16号
各区财政局、农林水局、新村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委农办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老区(山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老区(山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老区山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8〕1号)、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新村〔2008〕3号)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区(山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老区建设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老区(山区)重点村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老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项目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老区建设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市、区配套比例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项目:
(一)村庄规划编制与设计;
(二)村内公共道路、排水排污、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村文化活动室修缮、村篮球场建设、健身设施购置等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四)房前屋后硬化、绿化、环境整治、垃圾收集点、垃圾车辆购置等公共环境卫生建设;
(五)排灌沟渠、机耕道路、节水设施、大棚设施等特色农业设施建设;
(六)未能纳入城市供水网络的老区山区村安全饮水设施;
(七)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新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六条老区建设资金补助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市新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新村领导小组确定。市、区新村办应严格执行市新村领导小组所确定的财政补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各区应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新村〔2008〕3号)的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新村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由市新村办会同市新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报新村领导小组审批。在编制预算“二上”时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一下”控制数的50%,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市级老区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纳入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部门预算,按照市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市新村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后,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各相关区。区级老区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区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区新村办、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村财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若干规定》(厦委办发[2006]59号)和《厦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帐规程》(厦府办[2007]2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范招投标、报支款项等管理。所有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应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应按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并预留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10%作为尾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决算,待决算后再予以拨付尾款。
第十一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市、区新村办、验收单位的要求及时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区新村办。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村拟申报的项目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项目完工后各项开支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健全建立财务制度,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专项资金,不得因项目建设产生新的村级债务,并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级财政未落实或落实不足的配套资金,市财政将通过划转年终市对区财政体制结算资金予以安排,并纳入年终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各市、区新村办及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老区(山区)建设发展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变更、验收应严格按照市新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山区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新村[2008]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的预决算、招投标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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