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等 | 文号:厦财企〔2010〕78号 |
颁布日期:2010-10-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0〕78号
各区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分局:
为做好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加强对中央、省下拨的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厦府办〔201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2010〕231号)、《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厦府办〔2010〕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处理而发生的运输、拆解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福建省户籍、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本市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五条凡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六条凡对购买人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内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第七条本市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章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购买人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补助,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支付,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十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16%,区财政负担4%。
第三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按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产品普及情况、中标销售企业注册地分布、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经审核无误后,由市、区财政部门对企业进行补贴。各区要设立“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户”,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该专户。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筹措落实市级配套补贴资金,及时将不少于80%的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指定专户;区级财政在收到款项后应立即配套4%部分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各中标销售企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财政局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各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核实汇总本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环保局在每年4月中旬前,核实汇总上年度家电运费、拆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十六条购买人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在中标销售企业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后,再交售旧家电。
回收企业要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购买人需求上门收购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并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能证明本省户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等)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已取得以旧换新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场垫付补贴资金,购买人先买新后交旧的,销售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后兑付补贴资金。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当天应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电销售企业要认真组织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
第十七条中标回收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中标回收企业需将收购的旧家电在15个工作日内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拆解处理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第十八条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销售企业的销售服务网点每月15日及30日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有效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注册所在地的区经贸部门进行审核,区经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报送区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二)区财政局在接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已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品种、数量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家电以旧换新代垫运费补贴汇总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购买以旧换新的家电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贸发部门、市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区财政、经贸、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区财政、经贸部门每季度应定期对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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