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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明政办〔2013〕32号
颁布日期:2013-03-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三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省下达我市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开工6942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762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19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785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1373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272户、林业棚户区改造348户、垦区危房改造102户、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110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25户。按照各地上报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请按要求抓好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三明市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758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335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0户。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由三元区政府、梅列区政府、市城投公司负责;林业棚户区改造任务由市林业局、梅列区政府共同负责;垦区危房改造任务由市农业局、梅列区政府共同负责。基本建成任务由梅列、三元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投公司共同负责;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任务由市住建局负责。

(二)永安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715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752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户。

(三)沙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692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512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

(四)大田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323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672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

(五)尤溪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740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85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

(六)宁化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91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354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其中,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不低于300套,具体套数由宁化县政府按计划安排。

(七)清流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0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48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0户。

(八)明溪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35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86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户。

(九)将乐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01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271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户。

(十)泰宁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50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45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户。

(十一)建宁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87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40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户。

以上任务细分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提供要素保障,为项目建设节约时间、赢得主动。

(一)足额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要按规定从土地收让收入、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足额提取住房保障建设资金。要按要求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确保用地供应。在新增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净地供应。

(三)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所有新开工项目于2013年9月完善手续并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下达的基本建成任务。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四)规范管理工作。要健全层级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要强化招投标管理,防止围标、串标和非法转分包行为;要规范供地行为,落实净地供应政策;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落到实处;要完善价格监审,严格控制保障房销售价格;要加强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落实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确保分配公平。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日

相关附件:

2013年三明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doc

http://www.sm.gov.cn/zwgk/zxwj/zfbgswj/201303/P0201303123138244793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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