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09〕131号 |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3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的实施情况,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对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及不适合作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规定处置。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由项目法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处置证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代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的销售收入监管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监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运作。
(二)项目法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示时将该账户一并公示。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程序进行销售,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购房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按揭贷款),由购房人和银行直接缴入该专户,接受监管,并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进行结算,溢价收入转入财政专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通过评分和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购房人。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日常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参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经费标准,按年度在经济适用住房溢价收入中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
(一)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布时间2007年8月7日为界,2007年8月7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满3年的可上市;2007年8月7日(含8月7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满5年的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回购办法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规定办理。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符合上市年限规定,申请上市交易,由产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其上市交易的,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该套住房上市指导价及原销售均价(指该套住房原销售总价除以该套住房总建筑面积,下同)。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产权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该套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均价差价的45%缴纳土地收益款,有关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按规定自行缴纳。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该套住房上市交易时实际合同交易价与上市指导价孰高原则确定,套用较高一方(下同)。
(四)集资建房在2007年8月7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1%交缴土地出让金;2007年8月7日(含8月7日)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1%交缴土地出让金,超出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产权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集资建房原销售均价差价的45%缴纳土地收益款。有关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按规定自行缴纳。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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