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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简压缩防雷安全审核与评估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明政办〔2014〕57号
颁布日期:2014-06-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简压缩防雷安全审核与评估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7号),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规范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服务行为,精简压缩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压缩防雷安全审核与评估范围。进一步精简压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雷灾风险评估范围,除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建筑物,高层建筑物(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除住宅建筑外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大类项目外,其它事项一律不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也不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同时,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作为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优化提升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由气象部门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其他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适用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审核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完善防雷装置,确保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营造防雷安全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防雷减灾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方面重视防范雷电灾害的良好环境,住建、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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