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09〕130号 |
颁布日期:2009-08-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09〕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廉租住房建设是“促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务必按照年度计划抓紧抓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二、加快廉租住房项目建设
要加快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依据福建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建住〔2009〕5号),2008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项目必须尽快完工交付使用;2009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千方百计加快工程建设,务必在9月份开工建设,并争取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三、强化廉租住房管理
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80%的原则,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对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要做好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量较大,要注意资金安全,要检查补贴是否发放到位。对各级检查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并保存好有关资料。
要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力度,严格按有关规定筹集与使用资金,并认真做好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储备编报工作,住房保障与发改部门要协商一致,按时上报,争取中央及省级资金补助。
四、开展廉租住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
1.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进展情况。
2.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2009年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情况,实物配租规定比例落实情况。
3.中央及省级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地方廉租住房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含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数额及比例情况。
4.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的情况。
5.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情况,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及房源筹集、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与退出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各地自查与市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各地组织自查。2009年8月中旬为各县(市)按照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自查。其中,对中央增投项目尚未开工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阶段实施方案。各地自查情况于8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局、监察局。落实目标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市抽查。市政府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抽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随机抽检(实地查看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需要准备的资料
1.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招投标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等相关建设资料。
2.2007、2008实行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凭证、2009年度实行新增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材料及租赁补贴发放赁证。
3.中央及省级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拨付赁证、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凭证。
4.其它相关材料。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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