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质量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由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2〕241号)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12〕24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下发。
第四条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一届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三明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在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三明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社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办从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实施评定,并向市质量强市办上报评定情况及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三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申报范围: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申报三明市质量奖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评定内容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按照三明市质量奖获奖企业原则上应是全市行业标杆这一总体原则,同一届同类产品的申报企业只能有其中一家获得市质量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累计两届获市质量奖的,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市质量奖申报及评审范围。
第十三条已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不参评,原已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届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填写《三明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质量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企业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市质量奖,对每家获奖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有权宣传和享用三明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福建省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制定出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参与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企业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评定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质量强市办。2012年10月24日发布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2〕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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