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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14〕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猪养殖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是生态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减排,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生猪养殖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污染治理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创新滞后、有机肥应用困难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市战略,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扎实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

1.2015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6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2015年底前,全市存栏250头以下的1228个养殖场,未提出改造方案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关闭拆除。

2.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15个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对407个存栏250~1500头、57个存栏1500-5000头生猪养殖场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全市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乡镇,具体到每个养殖场户,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制定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省政府《六条措施》(闽政〔201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多种渠道深入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宣传“进企业、进农户”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内容,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让生猪养殖户全面了解闽政〔2014〕44号、闽政办〔2014〕158号,了解自身承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守住生态道德底线,要让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基本了解,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推广生态养殖。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加快推进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大力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改、扩建存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山地较多的地区,重点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养殖模式;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

(四)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优先安排厂房建设用地指标,配套建设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场和发酵场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企业建安费。年产3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享受化肥生产优惠电量政策。各地要大力支持农业、供销部门通过开展技术培训、集中示范和购肥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

(五)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省级财政对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每台补助20万元。从2014年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员确认后,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支持养殖重点县(市、区)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2016年底前,全市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六)严格养殖审批监管。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七)强化资金落实。省级以上财政重点扶持存栏1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各地要管理和使用好补助资金。市财政分4年(2015-2018年)对全市存栏1000~1500头45个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每个场按照不高于4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存栏250~999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筹措。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由业主自行改造升级。

三、完善机制,确保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猪养殖业规模大、分布广,造成的养殖面源污染严重,防治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务必加强对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负主责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责任机制。

(二)强化分工合作。环保部门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养殖企业达标排放。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国土、林业部门加强养殖场使用土地、林地的管理,严格审批,防止滥建。财政、发改、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三)组织考核检查。各地要把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地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追究。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县(市、区),要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取消评先等措施,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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