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泉政文〔2010〕267号 |
颁布日期:2010-09-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政文〔2010〕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房产招租信息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房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行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房产租赁合同通用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发生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等相关条款。
1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完善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房产租赁情况。
15、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纪检组、监察室要负责对本系统房产租赁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房产公开招租活动的指导协调;市监察局对房产租赁交易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市国资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市产权交易中心招租过程的监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6、各单位有关人员在房产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7、市政府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出租房产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
18、市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19、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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