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11〕50号 |
颁布日期:2011-03-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
莆政办〔20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的目的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在项目审批审核前,对与公众利益相关、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和风险,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并研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
我市辖区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指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性。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众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处置预案。
四、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或说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应对重大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申请文件时,要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或说明材料。
五、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投资分级审批权限,由各级负责审批管理的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选址、用地(用海、用林)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前,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综合审查项目报批的相关条件,以及前置文件中规划选址、用地(用林、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意见。根据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可将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后,按照审批权限由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林业、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评估审核过程中,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并督促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落实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
六、正确运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估认为对社会稳定无风险或风险较小、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项目,可以按程序审批;评估认为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在研究落实风险控制预案和化解矛盾、问题的具体有效措施后,再行审批;评估认为存在很大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项目,应暂缓审批,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建设方案、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审批;评估认为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不予审批。
七、严格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
对项目存在社会稳定风险但未开展风险分析或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或项目审批后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等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评估认为不宜建设而违规审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全面开展2011年度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排查工作
按照重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2011年度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市直项目和县(区)属项目,分别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排查工作。对尚未完成项目审批的重大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已批未建且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的重大项目,应暂缓实施,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应急预案,待项目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再行实施。相关排查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市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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