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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莆政办〔2009〕185号
颁布日期:2009-11-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10月30日,省长黄小晶在省政府总值班室第792期《值班信息呈阅件》上批示指出:“当前群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小事都可能酿成大事。要举一反三,层层尽责,负首要责任的系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报告地方政府不予理睬的,地方政府一把手负责”。为贯彻黄省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强化环保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仙游血铅案件和赤港园区被监察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等事件,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生活健康和莆田的形象,也反映出一些领导对群众的污染诉求不重视,对污染事件可能导致的后果估计不足。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处置牵扯党委、政府大量的精力、人力和物力,也暴露出我市环保现状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说明了当前我市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稳定的形势十分严竣。各级、各部门要以寿宁县大安乡“10.26”群体性事件(见附件)中吸取教训,深刻领会黄省长批示精神,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把影响群众健康和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摆上政府和部门的议事日程,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维护好我市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要重视环保能力建设

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由于环保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加上我市环保历史欠帐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以及环保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环保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很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特别要在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以及环境信息、环境宣教能力建设上给予人力和财力的倾斜,尽力提高市、县(区)环境监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任务日益加重的需要。各级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环境执法监管的重任,维护好我市的环境安全和群众的环境权益,强化日常巡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企业,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要建立环保联动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环保部门对需要政府解决的环境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提请解决;工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要执行国家、省有关“环评”审批的先决条件;经贸部门要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牵头打击、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银监、银行机构要贯彻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贷、限贷措施;电监、电力和公共管理部门要对拒不停止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断电断水等措施;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环境违法案件和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各级政府对环保部门提请的需由政府关停企业要予以及时关闭取缔,若不予理睬的,要按照黄小晶省长的批示,由“地方政府一把手负责”。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寿宁县大安乡“10.26”群体性事件

调查情况的函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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