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4-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11〕4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已公布的2011年度莆田市新建住房价格低于同年度本地区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省里分解我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1.352万套(户),其中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0.7204万套(廉租住房0.140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13万套、限价商品房0.05万套、公共租赁房0.4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04万户;各类棚户区改造0.5916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0.58万户、垦区危房0.0116万户)。各级政府要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各类保障性住房都要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项目清单于4月26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联系人:李玉云联系方式:2692665)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基本建成50%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去年项目的续建工作,务必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在上半年竣工。要加快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步伐,2010年已竣工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半月自报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时汇总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下一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要认真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要求,推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图集。积极探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机衔接,推行一体化管理,实行差别化租金,统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年加大,其摸底调查、规划、建设、审批分配、租售后的房屋使用、监管等管理工作目前仍依托建设部门运行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保证足够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以上(含)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我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积极探索住房用地供地多样化的办法和途径:一是双向竞价方式,以“向下”竞房价、“向上”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二是限地价竞房价,该方法可试用于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三是限地价竞配建,出让宗地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投报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并尽快实现县市及全省联网。要在今年9月底前推行应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备案。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尤其是公租房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申请、审核、登记、轮候、配租配售网上受理与审批等便捷管理机制。各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
七、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建设、物价、工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要建立日常现场巡查机制,对在售楼盘进行巡查抽查,重点检查可售房源公布、合同备案时间、房屋销售价格等情况。同时,要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九、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监察、财政、税务、物价、统计、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目标和措施,同时加强对各地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如实公开房源和明码标价、未按报备的价位签订合同、未及时开盘预售和合同备案、新建住房定价过高上涨过快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及时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监察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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