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6-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2〕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海洋赤潮灾害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区、管委会)分管副县长(副区长、副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2.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启动和终止突发性赤潮应急预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建议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并组织实施;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指挥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工作;
(3)组织编写赤潮灾害评估报告并报领导小组;
(4)监督、指导沿海各县(区、管委会)编制和实施地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建立赤潮灾害监控区,协调解决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海洋局赤潮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监测分析、灾害评估,及时将赤潮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同时负责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在陆上无害化处理受赤潮污染的海洋生物和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协助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赤潮监测及预警预报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赤潮灾害监测、应急等资金的筹措并监督使用。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海产品安全质量监管。
(5)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海产品出入境的检测和监管。
(6)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有关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支撑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卫生部门开展与赤潮相关海产品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理,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支援。
(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的市场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堵工作,并监督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的销毁处理。
(10)市旅游局: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旅游活动的管理,快速通报相关单位并组织力量做好防范工作。
(1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养殖企业及渔民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切实保障渔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
4.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工作职责
目前初步形成以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为主,县(区、管委会)海洋环境监测站、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等为辅的监测网络,其工作职责如下:
(1)按照应急工作程序和任务分工开展赤潮灾害监测和赤潮灾害现场监测工作;
(2)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监测结果和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3)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建立赤潮监控区数据库;
(4)协助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5.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1)编制并启动本地区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3)开展当地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组织人员协助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工作。
三、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一)应急工作程序的启动和结束
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的级别向领导小组建议启动应急工作程序;应急工作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当赤潮灾害影响消失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建议结束应急工作程序。
(二)应急工作程序启动条件和级别
按照赤潮灾害预警等级标准,明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级别及相应机构的职责,建立赤潮灾害三级应急工作程序。
1.一级应急工作程序
(1)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工作程序。
▲赤潮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超过30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例。
(2)处置程序
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监督和协调应急程序的实施;
▲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赤潮灾害实时监测与卫生防疫工作,禁止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禁止赤潮灾害区的海产品流通销售,禁止其它一切赤潮灾害区域的涉海经济活动,并将有关情况每3小时汇总上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组织和监督赤潮毒素患者的救治;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工作程序;
▲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人体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2.二级应急工作程序
(1)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二级应急工作程序,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工作程序。
▲赤潮面积100~8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面积50~30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10个以上。
(2)处置程序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技术人员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组织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的鉴定和检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关闭采贝场,禁止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海产品上市销售,控制其它的经济活动,并将情况每6小时汇总上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展医学调查,对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开展救治;
▲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人体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程序。
3.三级应急工作程序
(1)启动条件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三级应急工作程序,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三级应急工作程序。
▲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下的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10个以下。
(2)处置程序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密切关注赤潮发生海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在24小时内将监测到的有关情况上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的鉴定和检测;
▲及时救治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调查和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渔业及水产养殖业损失。
(三)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赤潮应急监测网络单位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指令后,紧急出动监测船,迅速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见附表2。
(四)分析与预测
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单位和有关专家对赤潮灾害发生区域及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进行分析、会商,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作出预测,并将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面积、赤潮种类、海区气象、海况等,预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的影响;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评估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
(五)赤潮灾害信息传输
1.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达到一、二级应急工作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在3小时内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达到三级应急工作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在6小时内报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2.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内容见附表3。
(六)防灾减灾措施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研究行动的具体措施,并根据进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2.在渔场、养殖区发生赤潮灾害,根据赤潮毒素情况(参照附表4),指导当地渔业部门采取禁捕、封闭和转移等措施。
3.赤潮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6.及时关闭海水浴场以及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7.及时通报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并严格按照赤潮信息发布权限归口对外发布信息。
8.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赤潮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
(七)安全防护
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和防护设备,避免人体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经授权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有效控制含有赤潮毒素的海产品的流通、销售和食用。
(八)信息发布
赤潮灾害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赤潮灾害信息的发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赤潮灾害信息由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九)应急工作程序的结束
赤潮危害影响消除后,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工作程序结束。
四、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市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网络应指导当地卫生、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护、恢复生产、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善后工作。
(二)灾害评估
在赤潮灾害消失后,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赤潮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内容: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产品质量的下降、海产品加工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赤潮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3.总结减灾防灾措施落实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人员应予一定的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应急工作。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海产品及违反规定的经济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归档
赤潮灾害应急档案和相关监测资料全部归档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领导,提高认识,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资金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使各级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建立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能够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工作,具有获取与赤潮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信息的能力,能够保障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三)技术培训
市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赤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四)经费
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行动、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开展赤潮发生的预报等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安排。
六、附录:
赤潮术语
赤潮:海洋中的一些微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G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附表1
表1赤潮灾害毒素警戒标准和检验方法
毒素类型
PSP
DSP
ASP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警戒浓度
分析方法
80μ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4h内3只小老鼠死亡两只以上
20μg/100g
鼠生物法
HPLC
2mg/100g
HP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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