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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一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对《若干意见》中所列的各类刚需购房,其信贷利率、首付以及税率参照首次购房首次贷款标准予以政策优惠。

(二)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并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未成年子女可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在商品房所在地划片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三)鼓励拆迁安置户选择货币补偿,在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时,对货币补偿的安置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半年内购买本市商品房的由拆迁人予以适当奖励。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市转贷基金和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范围。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贷款金额审批到位后要足额发放,不得按各种比例扣压。

(二)对土地、房产给予二次抵押登记。房地产企业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评估报告书或价值确认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抵押登记材料,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对不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给予办理。

三、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根据当前形势,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付清期限根据地块情况最长可延期至6个月,具体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配套费可在规划条件核实时缴纳。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对于房地产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原土地出让时设定的中小户型住房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20%,地下一层可相当地上二层;其他的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执行。

(三)调整物业维修基金缴纳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可以幢为单位缴纳到不同的银行。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莆政办[2014]121号)要求,创新验收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和房屋权属登记。

(五)建立房地产企业领导挂钩制度,由市、县(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挂钩重点房地产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试行1年。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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