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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莆政办〔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3-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莆政办〔201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金融办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除购买别墅外,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或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另行购买普通住房的,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查房证明后,均享受首套房有关贷款及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二、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职工申请和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未使用公积金职工购买144㎡(含)以下的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首次及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房产情况;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5%的,市财政应予以支持。

三、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商行(农信社)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改善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改善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与本地居民一致,不得增加其他额外材料,并按上述期限发放住房贷款。

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维修资金存储等方面可优先支持。

四、构建选房购房平台。鼓励各县(区、管委会)举办商品房展销会、建立常态化的房产超市等方式,构建房企与群众桥梁,畅通房产销售渠道,方便群众选房购房。

五、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区、管委会)应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区、管委会)可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县(区、管委会)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六、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辖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八、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九、加大房地产项目服务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进一步压缩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各县(区、管委会)和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要积极靠前,主动参与,分别制定服务项目的具体措施。

实行房地产项目集中竣工验收制度。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县(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市、区住建、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气象、供电、供水、供气、广电、通讯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开展项目集中竣工验收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集中整改、限时办结。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集中竣工验收工作;对已按期整改但未限时办结的,由效能部门予以问责。

落实领导挂钩项目制度。除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制度外,对在建和尚未动工的房地产项目,各县(区、管委会)要实行领导挂钩制度,促进尚未动工项目进展。

十、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最新房地产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解读相关文件精神,稳定市场预期,创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合理购房消费。

本《若干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切实支持群众自住和改善性等刚需住房需求。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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