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莆政办〔2015〕61号 |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语言文字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国家二、三类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对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具有深远的影响。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公民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2.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为乙级一等以上水平;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为当地百姓服务,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二)用字方面
1.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识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2.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店铺名称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3.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4.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文件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切实加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设立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并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语委办),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为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建立年度会议制度。县(区)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通报前一年的工作成效,研究部署当年语言文字工作,对今后工作进行部署。
(三)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人事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语言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并协助各级语委办开展相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对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推普周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是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2015年底,市本级通过争创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荔城区和城厢区同步通过争创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相关工作参照创建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标准执行);2016年底,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通过争创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含成人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深入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创建活动,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示范校创建活动中,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常规管理,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学活动中,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示范校的典型带动和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引入社区、家庭,引入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对口学校帮扶工作等,推动本地区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整体提高。
(四)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测试工作。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和汉语文字水平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等必备的素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测试;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切实把这些工作做好,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逐步走向法律规范的发展轨道。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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