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2-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
莆政综〔2013〕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保障基本、公正程序、公开过程”的原则,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统筹使用各类已竣工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率,有效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一)并轨衔接程序。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整个项目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先按廉租住房性质将项目房源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招租,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公告期满无人申请配租或配租后仍有剩余的房源,可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方式向社会公告招租,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公告期内个人及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房源优先用于保障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个人申请,仍有剩余的房源可定向配租予企业等用人单位。
(二)零星交叉配租。为方便承租家庭的生产、生活,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个人意愿和收入水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零星交叉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面积标准内的,可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或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再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有条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可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四)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售后管理
(一)对市政府出台《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6号)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退出手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为其代理买卖其他住房,房屋登记部门应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二)对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足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对符合上市交易准入条件的,应给予办理准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属违规购买的,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处理意见》(莆政综〔2012〕13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登记部门应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租赁备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规范准入流程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制度,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实行逐级审核、淘汰制度,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一)申请
具有我市户籍的申请人(家庭)向户籍所地在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初审(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街道(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并在社区(村、居)张榜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三)复审(35个工作日)
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在本辖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情况进行查档,并同步提请房屋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他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协助核查,核查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后,各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
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各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核查信息,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转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上述审查程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初步配租、配售标准。
(四)复核认定及公示
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监察部门召开复核认定联席会议,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政府公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纳入保障或轮侯范畴,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家庭)。对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制度
(一)严格租售合同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和运营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售房单位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空置、欠租、转借、转租、损毁等违规、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空置等违规、违约责任事项。
(二)加强使用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关于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要求,开展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切实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联合协查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四)健全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退出管理机制。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督促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执行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五、健全工作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整合现有人员编制资源,加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基层住房保障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街道(乡、镇)要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社区(村、居)要有专人负责住房保障专职工作,实行定岗定责,确保工作队伍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业务能力。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