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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文号:莆政综〔2009〕124号
颁布日期:2009-11-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莆政综〔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扩大保障区域。由原来的城市中心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由原来的8个街道办事处和1个乡镇扩大到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

二、调整保障对象。将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对象。

三、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各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17平方米∕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也分别做了调整,具体祥见《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一览表》,仙游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一览表

元/平方米·人·月

保障对象

荔城区

城厢区

涵江区

秀屿区

北岸

湄洲岛

最低收入家庭

7

7

6

5

5

5

低收入家庭

5.6

5.6

4.8

4.0

4.0

4.0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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