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09〕435号 |
颁布日期:2009-12-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435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
为规范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09〕2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保障对象
符合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原则
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非低保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若实物配租可供房源无法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时,可按轮候方式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优先配租。
(二)分配依据
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评分标准
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家庭人口数得分: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得3分。
3、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4、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
5、老龄对象得分:60周岁以上,一个对象得3分。
6、重大疾病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6分,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永久性瘫痪、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晚期慢性病等。
7、残疾对象得分:一个一至二级残疾对象得6分,三级残疾对象得3分,四级残疾对象得1分。
8、特困职工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9、烈军属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10、重点优抚对象得分:一个对象得1分。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评分标准多个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申请家庭中有多个对象符合同一条件的,也可累计加分。
(四)调查核实
市房改办根据评分标准对申请家庭评定比分后,将结果刊登在《闽西日报》或公布在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间,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改办反映。市房改办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住房分配
1、按申请家庭人口数与房源套型相对应分配:原则上2人及以下户只能选一房型房源,3人及以上户只能选二房型房源。
2、选房顺序的确定:根据分类评分结果,按同类别家庭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住户选房。得分相同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如有申请对象放弃选房的,依顺序递补至本批次房源选完为止。
3、特殊住房分配方法:无障碍设计住房仅限于安排肢体一级、二级残疾的家庭和瘫痪在床人员的家庭。
4、若申请家庭按上述规定未选到合适住房,可放弃本批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该类对象经审核符合在下批次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其轮侯序号在下批次安排选房。
若有相对应房源可供安排的前提下,放弃选房资格的家庭,取消其下批次轮侯选房资格。
四、配租结算
1、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租赁管理
1、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委托龙岩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管理。
2、凡有租住优惠政策性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在确定选房顺序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退出现住房,并向市房改办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腾退证明。原住房未按规定退出的,不得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
3、保障家庭持市房改办开具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并与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签订《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承租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需向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提出是否续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市房改办对续租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下一年度的续租通知,续租家庭与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期满后仍未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加倍收取市场租金。
5、保障家庭应交纳配租廉租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额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用于履行配租房屋使用期间相关费用支付的义务。
6、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7、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后管理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日常跟踪管理,采取入户调查、抽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家庭的人口及居住变动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改办。
8、市房改办根据承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廉租住房仅限于自住。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市房改办作出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1)未按合同规定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2)承租人经复核已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3)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私下转让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本试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市房改办对本试行方案负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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