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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文号:龙政综〔2012〕199号
颁布日期:2012-04-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

龙政综〔2012〕199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龙岩中心城市管理,充分协调和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共管合力,健全完善中心城市主城区内整治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整治城市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格执行和有序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逐步整治老的违法建设,有效遏制市容违章,为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分期分批对旧违法建设、市容违章占道等实施整治,管住管死新的违法建设,有效遏制市容违章行为,实现中心城市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同时,结合龙岩中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以新罗区政府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各镇(街道)为基础,市、区各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城市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市共管机制

(三)充分发挥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作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的滋生和蔓延。要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工作函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四)新罗区政府及中心城市各镇(街道)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落实等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充分运用辖区行政资源,牵头对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按章办事,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查关,并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商、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特许经营许可、房屋租赁许可、卫生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严格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应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该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筑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核发相关经营证照。

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经营证照的经营场所,各相关部门在下一轮年审时要比照前款之规定,审查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属违法建设的,依法责令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吊销经营证照。

(七)严格对违法建设主体实施公共服务限制。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管道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办理电、水、气、电讯等相关专业服务时,要严格依法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应提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违法建设的证明文件。公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要加强转供水、电管理,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禁止转供单位违反规定向违法建设主体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意见下发前已批准接入违法建设主体的,供水、供电、电讯、广电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告,认真抓好整改,严格按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八)对在建违法建设、不按规定运载(倾倒)弃土和违章占道施工的工地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立即采取果断有力措施。

1.水务集团及有关供水单位依法采取停水措施,并对供水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水利部门对施工用水取自江河、沟渠、水井等的,以及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违法建设的,要及时介入查处。

3.电力部门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并对提供电源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物业主管部门应敦促所在小区或楼栋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或楼栋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5.林业部门对擅自占用林地建房或填土毁林的,要及时介入查处。

6.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清理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占道经营行为。

8.交通运管部门要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九)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告各银行,建议在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上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降级,直至取消信用等级的金融服务限制。

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银政企间共享机制,市政府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单位、个人的违法建设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在辖内银行业机构间共享。金融机构在为单位、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法将相关违法建设信息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依据,在金融服务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金融机构应配合法定有权部门,及时依法冻结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或扣划其罚没款项。

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有违法建设记录的企业(包括股东、个人)或项目不予信用担保。建议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予信用担保。

(十)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通报相关部门,作为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的管理依据。

1.对有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新项目审批、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市场准入方面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2.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要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资料,对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3.为违法建设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以及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住建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处理告知函,及时将违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在资格审查和报批中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参与龙岩市范围内任何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中严格对其进行审查。

(十一)对违法建设行为在公共安全管理上依法实行必要限制措施。

1.涉及运输违法建设建筑材料、违法建设施工、违规运输废弃土造成“滴、洒、漏”污染路面的车辆和驾驶员,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后,公安交管部门应立即出警,协助依法进行查处。

2.对拒绝、阻扰、暴力等手段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得对违法建设进行补偿或采取变通方式进行补偿。审计机关每年要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违规补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

(十三)对经教育、督促拒不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组织依法行政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专项整治工作。

1.新罗区政府负责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新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镇(街道)配合下,负责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和市容违章专项整治的现场指挥实施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安排足够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及时依法处置暴力抗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违法人员。

4.供电、供水、供气、电讯等单位要负责配合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及时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供应和停止电讯服务。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拆除违法建设和市容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四、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疏导机制

(十五)规划部门对近期未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危旧房、住房困难户应允许其进行改造或者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对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屋由市政府指定相关业主采取先予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十六)各农贸市场应划出专门区域,为当地村民设立自产自销农产品摊位,并免收摊位费。

(十七)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情况下,可划出一定区域经依法严格审批后设立临时便民摊点,但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十八)在城区周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建筑垃圾中转场,解决弃土难的问题。

五、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措施

(十九)市、区两级政府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并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分工负责,认真履职,建立操作层面的联动机制,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1.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督促或责令其自查自纠。对拒不纠正的,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涉及村(居)社区基层组织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街道(乡镇)负责督促整改或拆除。

(二十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首接违法建设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及时转交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在教育督促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

(二十二)监察、效能等部门要建立整治违法建设和市容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对城市管理年度目标考核未达到基本分(70分)且居最后一名的镇(街道),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未达基本分且居倒数第二、三名的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落实不到位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由效能部门约谈单位主要领导;第三次由效能部门给予单位效能告诫一次,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对个别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措施,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查清基本事实,移交监察、效能等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二十三)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列为文明单位评选“一票否决”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是区级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责成区委、区政府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是市级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是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取消下一轮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文明委提请上级文明委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1.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责任不落实被效能告诫的;

2.利用或出租单位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在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纠正的。

(二十四)市、区两级宣传部门和《闽西日报》、龙岩电视台、龙津频道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公开批评,对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动要连续跟踪、专题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为整治违法建设和市容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五)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本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和当地实际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办法,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改善市容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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