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2〕408号 |
颁布日期:2012-08-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龙政综〔2012〕40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中心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划分》已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龙岩中心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划分
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部门特别是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责权利统一和充分授权的指导思想,市级部门原则上只保留计划制定、政策指导、产权认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和实施(服务)单位委托等权限,其他权力全部下放新罗区。现将新罗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土地征收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一)新罗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级土地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成立土地征收工作综合协调机构;
2.负责向相关镇(街)和征地部门下达分解土地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与征地部门签订征地服务(实施)合同(协议);
3.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征地部门、相关镇(街)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工作责任书》,督促征地部门及相关镇(街)等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4.负责协调处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地类、权属、补偿安置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5.负责协调处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信访和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6.负责牵头、组织依法强制征收土地的有关事宜。
(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项目用地预报申请,形成次年度项目用地初步计划安排;
2.负责以市政府的名义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新罗区政府下达次年度市级土地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
3.负责做好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的地类调查认定、权属调查认定等工作。对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组织听证;
4.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项目经批准后,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负责解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有关土地征收和补偿等相关政策;
6.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地实施单位(市地产公司)主要职责
1.市、区征地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和新罗区政府下达的市级土地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及《土地征收服务(实施)合同》等,承担中心城市市级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2.负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涉及的地类调查认定、权属调查认定、征地听证、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土地征收保证金等;
3.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授权,负责发布张贴“两公告”,即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配合相关镇(街)召开土地征收动员大会,负责宣传讲解国家、省、市土地征收有关政策;
5.负责组织开展分户测量、地类权属调查认定、面积核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和补偿款的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一)新罗区人民政府职责
中心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负总责,具体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级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成立房屋征收工作综合协调机构;
2.负责向相关镇(街)下达分解房屋征收项目和目标任务;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服务(实施)合同(协议);
3.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征收部门和相关镇(街)签订《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书》,督促相关镇(街)等相关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房屋征收任务;
4.参与补偿政策和补偿方案的制定;
5.参与产权认定工作;
6.组织推荐委托实施班组;
7.负责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补偿安置纠纷和征收所遗留的问题,负责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信访和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
8.负责牵头、组织依法强制征收房屋的有关事宜;
9.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0.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本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2.编制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收集、汇总中心城市房屋征收项目,并分期分批下达给新罗区组织实施;
3.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4.项目单位报送材料完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满30天后,拟定房屋征收决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
5.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一是实行政策执行标准的监督,二是资金使用的监督,三是征收与补偿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四是业务实施进度、质量的监督);
6.管理支付补偿资金,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征收协议签订后,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支付给被征收人;
7.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8.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9.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10.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1.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征收与补偿中心及实施工作组(原拆迁公司)的工作职责
1.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有无产权手续、家庭常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3)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
(4)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
(5)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与核实及其协助产权初审、房屋产权认定工作;
(6)协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
(7)协助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构建筑物的测绘工作;
(8)征收补偿情况表、汇总表、协议书等文书材料的制作;
(9)办理征收补偿与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工作;
(10)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收缴与注销、变更工作;
(11)协助做好房屋拆除涉及的水管、水、电表、广电、通讯、电力等路线的报停、销户、迁移相关工作;
(12)协助整理分户补偿档案及公布;
(13)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工作;
(14)及时提供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所需的相关材料;
(15)通知、公告、决定等文书的送达其他与补偿安置有关的事宜。
2.实施补偿安置的依据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及有关征收法规、政策、通知等规定;
(2)经征求意见后公布本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
(3)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4)合法产权的认定结论;
(5)有关补偿安置个户处理的纪要文书;
(6)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其他材料。
3.制约条款
(1)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2)房屋的安全拆除责任;
(3)委托征收服务经费的计算与支付的奖罚;
(4)未按规定的标准发付补偿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补偿资金挪为他用,一经查实,所引发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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