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3〕366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中心城市房价水平,经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委员会2013年度第三次全体会议成员审议通过,现对中心城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2.单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3.单套实际成交总价低于120万元(不含地下车库、车位)。
该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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