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龙政综〔2015〕123号 |
颁布日期:2015-05-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促进龙岩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我省《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就稳定龙岩市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契税“即征即奖”政策仍参照龙财税〔2014〕10号执行)。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首套房、首改房证明由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其所属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二、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三、加强住房金融服务
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商行(农商所)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四、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尽量不建或少建安置房。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征迁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综〔2014〕250号)文件。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迁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六、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
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商品房,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争取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要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龙岩市财政局、新罗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可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中心城区各类开发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具体比例由住房管理单位确定),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八、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努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两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县(区、市)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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