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69号 |
颁布日期:2010-05-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榕政办〔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级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套数认定标准,全力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套数审核认定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二)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环节税收征管。
二、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住房建设总量、布局和住房供应结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应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建设数量和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房建设项目方案时,要严格审查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指标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采取“促开工、促建设、促上市”的办法,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加强跟踪督查,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督促开发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市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依法、依合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
三、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10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975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限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1万套。廉租住房要采取集中新建、配建以及与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改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全面落实。按照省政府闽政文〔2010〕106号文件规定,在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要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储备制度,提前谋划、优先安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采取招标方式供给。
(八)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抓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坚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多种保障方式,采取“先发放租赁补贴、后实物配租”的方式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落实进度。建立针对入住使用情况的定期巡查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研究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检验系统。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今年城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时,可不受户籍条件限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障标准。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签订责任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政府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九)积极推进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职责分工,在2009年启动500万平方米改造的基础上,力争三年完成1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危旧房改造任务。通过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改善广大危旧房(棚屋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四、加强市场监管与市场信息披露
(十)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监管和执法工作机制。在全市开展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清理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仍未开工建设和目前在建在售的开发项目及企业。清理检查结果6月份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管,检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同时,要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监测预警。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预测。统计部门要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实时将住房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销售状况等向社会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十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级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税务、发改、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并对县(市)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情况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贯彻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县(市),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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