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110号 |
颁布日期:2010-07-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制定的《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
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改善国有林场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关于下达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0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启动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2011年全面完成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使国有林场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范围界定
1,改造范围。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的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木板房、石坯房、土坯房、干打垒等简易房;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
2,职工范围。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职工(含离退休)。
三、改造方式和户型建设标准
1,改造方式。改造方式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和翻新加固为辅,尽量集中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森林公园景区内的危旧房安排异地重建。
2,户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及土地供应等实际情况,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受益对象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四、资金筹措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国有林场和职工自筹等办法筹措。其中,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国有林场和林场职工个人负担。
五、优惠政策
(一)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以行政划拨供地。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用地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尽量使用国有林场现有存量土地和经营区内的土地。用地有困难的国有林场,当地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凡列入建设计划并落实具体项目和地块的,给予优先保障供地。
(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所涉及的税费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优惠政策。
(三)相关县(市)政府要负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土地划拨、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县(市)林业、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造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投资计划和危旧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国土部门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税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各国有林场负责编制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
(三)明确工作重点。一是各地林业、发改等部门要在各县(市)国有林场上报危旧房改造户数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危旧房改造的范围、对象,进一步核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户数。二是要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编制2010年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程序,制定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努力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这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办好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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