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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榕政办〔2011〕114号
颁布日期:2011-04-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生态城市建设和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县(市)区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定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效能建设工作;指导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负责政府绩效考核中有关环保方面的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协调巩固提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方面的审批建议;对全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指导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业务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建立局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矿山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证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进行监督和整治。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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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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