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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228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的《福州市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福州市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2年10月)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城区(不含马尾区)范围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总时限是55个工作日,流程分为五个阶段:选址立项或工可阶段(18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1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10个工作日)、办理产权阶段(8个工作日)。其中,前3个阶段为项目建设审批,审批时限为37个工作日;后2个阶段为项目后续审批,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

第五条各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服务指南,包含所需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负责告知项目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各相关部门;负责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选址立项或工可阶段

1.选址立项或工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申请人向市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把整个并联审批服务指南,包含所需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市规划局窗口受理申请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地块所处位置准备好相应地形图,并根据项目用地情况,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保局以及项目用地涉及的其它部门(市人防办、市安全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各部门不得另行组织现场踏勘。

3.联合现场踏勘后,参加联合现场踏勘的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项目用地选址论证,并将该项目论证意见反馈到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负责汇总,并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将意见书发送到各相关部门。

4.收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申请材料后,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市国土局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市环保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它部门4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批或审查意见。

5.市发改委收到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相关资料后,与市规划局的用地规划同时进行审批。市发改委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项目建议书暨工可报告批复,并将项目建议书及时送达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收到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用地审批阶段

1.用地审批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备齐所需材料报送市规划局窗口,由市规划局统一收件后,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后准备相关图纸,直接到各承办部门报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涉及大型及高层建筑项目需进行扩初联审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联审后,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管线综合总平审批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线综合技术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线综合总平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由市国土局在7个工作日内先组织完成测量放样后,在4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现场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阶段由市建委牵头。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所需材料报送市建委窗口,市建委统一收件后,将申请材料分发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2.相关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1)施工图设计由具备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2)市消防支队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批。

(3)市人防办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人防审批手续,同时将审批结果送达市规划局。

(4)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的工作时限为8个工作日,收到市人防办审批意见后,须在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5)项目如涉及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部门的,由市建委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

3.市建委在收到施工图审查等相关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报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核准工作。

第九条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阶段由市建委牵头。申请人按照要求备齐所需材料报送市建委窗口,市建委统一收件后,通知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联合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实施办法见《福州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2.由市建委汇总部门意见,形成综合验收报告,对项目需补交相关费用的,由市建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缴,市房屋登记中心负责把关。

3.联合验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验收结果送达市建委和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建委汇总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条办理产权阶段

1.收到联合验收结果后,市建委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项目进行质量备案。

2.质量备案完毕后,市房屋登记中心须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初始登记。

3.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选址及立项、土地发证、管线配套等建审过程中所应办理的手续,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在土地招标前或建设单位中标后全权负责代办。

第十一条其它说明

1.上述流程和时限,是指进入正常审批程序的时间,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含非职能部门开展的第三方技术论证如选址论证、建筑总平、管线综合技术论证、建筑方案技术论证、扩初技术论证、特殊消防设计等)与评审工作时间、国家和省级部门审批时间、政府审批土地时间、缴费时间及征地拆迁所用时间。建设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2.招标投标活动、技术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完成,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3.联合踏勘论证和综合验收阶段,由牵头部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核准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和车辆。牵头部门负责通知参与联合踏勘论证和综合验收的单位,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备联合踏勘论证和综合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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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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