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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4日

关于在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

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常态化和城区分布的均衡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214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般情况下公开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旧屋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整幢、整梯位或整层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户型按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三种户型数量原则上按2:2:1比例确定,并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进行适当户型比例调整。户型设计应力求合理、实用和紧凑,公用分摊面积比例不超过20%。

四、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并应优先保证建设。

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回购价格及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该地块出让平均楼面地价+平均建安造价4000元/m2(含装修费用500元/m2))×(1+3%利润率)。其中:平均楼面地价由市国土局负责提供,平均建安造价为包干价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建安造价的财政审核价格定期调整。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有关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范本格式给市国土局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市国土局在每幅经营性住宅出让地块、旧屋区改造地块的土地出让方案和公告中对配建指标予以明确,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载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

在土地出让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结果分别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并负责通知土地出让竞得人(以下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配建情况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

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座落位置、楼号、房号等内容。“配建方案”须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并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时,必须附上经确认备案的配建方案,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购买。

配建方案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不得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列入抵押范围。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应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完成装修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必须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闽建住〔2011〕2号)规定。

十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层级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在辖区实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巡查。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时限竣工交付(含室内装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完成水、电、煤气管网、有线电视、电信以及小区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并列入验收内容。未依合同约定配建或配建不符合标准的,总体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将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其他国有土地“招拍挂”项目的重要依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局责成其纠正,视情节轻重处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各户型配置也必须符合合同确定的比例标准。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房源对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留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交房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十四、回购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具体房源及后续维修等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统筹使用,并及时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组织配租。

十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该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一家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榕价房〔2013〕8号文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年末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缴费情况告知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经物业服务企业催缴但仍拒不缴交物业费累计一年以上的,确无他处住房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调整安排物业收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腾退;他处有住房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六、市房屋登记中心负责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产权归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向市房屋登记中心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合同》、发票等回购材料办理过户手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规定缴交。

十七、超出限定地价无偿提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马尾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将配建情况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十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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