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榕政综〔2009〕232号 |
颁布日期:2009-12-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闽清县池园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榕政综〔2009〕232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池园镇丽山村和东前村两住宅小区项目涉及池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155号)以及《关于闽清县坂东镇朱厝ZG2007-02号地块工业用地项目涉及坂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梅政综〔2009〕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上报的池园镇、坂东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闽清县池园镇丽山村住宅小区等3个建设项目(详见附表)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列入建设用地区的0.8397公顷耕地列入建设用地区。同时,在相应镇内将相同数量的规划建设用地修改为非建设用地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你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进行更新,将有关材料归档,并按要求及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你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工业、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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