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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福州生态市建设,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

(一)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整治,有效落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巩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确保2012年福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验收。福清市、长乐市要尽快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创建。

1.全面实现福州市2015年前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进度,制定创建计划,加强组织实施,逐年推进生态示范区创建。要抓好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明确以县、乡两级为生态创建重点,全面加快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创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督考核。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修编完善《福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制定出台《福州市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创建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资金投入,为生态创建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1.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行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与协调推进的主体责任,每月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未动工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加快实施,已完工的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确保2012年10月底前所有示范项目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示范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

2.加强督促检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对挂点片区示范项目加强检查监督与指导协调,对工作不落实、项目进展滞后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库区移民局)

二、持续深化环评审批工作

(一)继续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豁免环评的项目目录,减少环评审批项目。对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继续对其具体项目环评予以简化。加强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改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2012年底前,重点推进环罗源湾产业发展规划、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福州市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规划环评,完成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市高新区马尾园、福州台商投资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市高新区洪山园、福州市高新区仓山园,福州城门投资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集中区等国家、省、市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同时要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积极促进市区污染企业搬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竣工环保验收。对以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清查,重点开展各工业园区项目、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以及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型项目的检查督查。要有效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规划饮用水源地布局,巩固提高县级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水平,继续深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重点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逐步完善乡镇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敖江山仔水库、福清东张水库等水质富营养化倾向明显的库区污染源整治力度。加强闽江、敖江、龙江重点支流水环境整治,开展水质监测,构建全市小流域监测网络。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及重点流域干流、主要库区超过规划要求的投饵类、施肥类养殖网箱,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加强养殖布局、养殖数量、养殖及治污模式等方面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停止向禁养区内的畜禽场发放猪耳标,因地制宜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扎实开展农村乡镇生活污染治理。结合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生态乡镇创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工作,加快推进沿江沿河建制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农村连片整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建立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驻地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为扶持对象,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将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至各级政府,并做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

(四)加快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的工业集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或核准工业集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督促各类工业园区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从严处罚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五)积极开展石板材行业整治。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快建设石板材行业集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关停集中区外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引导企业入区发展。全面整治堆渣场,完成堆渣场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估。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不达标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未全面完成,交界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前,暂停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实施总量动态监测,切实削减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总量和石板材加工企业数量及规模。(责任单位:连江、罗源县政府,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重点企业采取节能低碳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省、市政府对有关行业整治的要求,按期淘汰造纸、皮革、印染、化工、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继续做好淘汰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加强印染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染整生产线;进一步加快建筑陶瓷业LNG清洁能源替代;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长。(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等部门)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加快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2012年建设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罗源工业区污水处理厂;2013年建设完成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闽侯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收集率,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加快新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提高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所有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底前按照国家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

(三)加强重点企业脱硫脱销。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华能福州电厂、华电可门电厂、国电福州电厂于2012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其余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烟气旁路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福州电厂二期、华电可门电厂一期、国电福州电厂1#机组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80%以上。已建脱硝设施机组确保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脱硝设施稳定投运,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加大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力度,加强钢铁和玻璃行业已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建陶企业要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以及集中供水煤气等方式强化污染治理。继续推进福清江阴工业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加快推进长乐印染工业集中供热。积极开展非电脱硝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推动出台《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前市区二环以内分段实施限行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强化机动车排气源头控制,逐步提高车用油品标准,按国家阶段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尾气环保排放标准,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出台鼓励淘汰老旧机动车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全面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机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一)研究制定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环境质量,确保2015年全面实现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各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必须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严控陆源污染入海。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区,重点控制近岸海域入海氮、磷、石油类及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罗源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加大对沿江、沿海城镇和村居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在主要流域分界断面上建立在线监控系统,严防垃圾入海;沿江、沿海县、镇两级政府负责设施的达标建设和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三)全面开展海漂垃圾清理。与“清洁家园行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环境治理活动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

(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能够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启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2013年底前,建立环保、消防、交通、国土、海洋、安监、海事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福州海事局)

(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13年底前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成立专门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质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健全环保体制机制

(一)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强化企业上市及评优评先环保审核。加强各级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生态创建、流域水环境整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环保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和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力推广“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市、县两级财政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探索推行福清江阴工业区、元洪投资区、长乐滨海工业区、闽侯青口投资区、罗源金港工业区等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全市所有乡镇成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和更新40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成运行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2012年底前建成并使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等领域应用,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情况需向市政府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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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2〕166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3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字体:【大】【中】【小】点击数:166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福州生态市建设,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

(一)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环境整治,有效落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巩固提高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确保2012年福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验收。福清市、长乐市要尽快启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市创建。

1.全面实现福州市2015年前国家级生态市创建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进度,制定创建计划,加强组织实施,逐年推进生态示范区创建。要抓好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明确以县、乡两级为生态创建重点,全面加快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创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监督考核。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修编完善《福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并提请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制定出台《福州市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创建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资金投入,为生态创建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1.以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行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与协调推进的主体责任,每月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未动工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加快实施,已完工的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确保2012年10月底前所有示范项目全面竣工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各示范片区所在县(市)区政府)

2.加强督促检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对挂点片区示范项目加强检查监督与指导协调,对工作不落实、项目进展滞后的地方,要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库区移民局)

二、持续深化环评审批工作

(一)继续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豁免环评的项目目录,减少环评审批项目。对通过规划环评的区域,继续对其具体项目环评予以简化。加强区域重点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梳理重大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改进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2012年底前,重点推进环罗源湾产业发展规划、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福州市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规划环评,完成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市高新区马尾园、福州台商投资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州市高新区洪山园、福州市高新区仓山园,福州城门投资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集中区等国家、省、市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同时要加强规划环评引导作用,积极促进市区污染企业搬迁,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竣工环保验收。对以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清查,重点开展各工业园区项目、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以及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型项目的检查督查。要有效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加大处罚力度,促进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规划饮用水源地布局,巩固提高县级饮用水源地保护监管水平,继续深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重点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逐步完善乡镇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各有关县(市)要加大敖江山仔水库、福清东张水库等水质富营养化倾向明显的库区污染源整治力度。加强闽江、敖江、龙江重点支流水环境整治,开展水质监测,构建全市小流域监测网络。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深入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及重点流域干流、主要库区超过规划要求的投饵类、施肥类养殖网箱,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养殖污染回潮;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加强养殖布局、养殖数量、养殖及治污模式等方面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停止向禁养区内的畜禽场发放猪耳标,因地制宜建立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扎实开展农村乡镇生活污染治理。结合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生态乡镇创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工作,加快推进沿江沿河建制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农村连片整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建立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驻地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列为扶持对象,研究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将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至各级政府,并做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发改委)

(四)加快工业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建的工业集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或核准工业集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督促各类工业园区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从严处罚各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市环保局)。

(五)积极开展石板材行业整治。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快建设石板材行业集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关停集中区外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引导企业入区发展。全面整治堆渣场,完成堆渣场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估。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不达标的石板材加工企业。在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未全面完成,交界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前,暂停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实施总量动态监测,切实削减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总量和石板材加工企业数量及规模。(责任单位:连江、罗源县政府,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重点企业采取节能低碳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模和省、市政府对有关行业整治的要求,按期淘汰造纸、皮革、印染、化工、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继续做好淘汰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生产线;加强印染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染整生产线;进一步加快建筑陶瓷业LNG清洁能源替代;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长。(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等部门)

(二)推进污水处理厂减排工程。加快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2012年建设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罗源工业区污水处理厂;2013年建设完成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闽侯县污水处理厂二期、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收集率,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加快新投运污水处理厂的调试,提高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所有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底前按照国家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

(三)加强重点企业脱硫脱销。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华能福州电厂、华电可门电厂、国电福州电厂于2012年底前全部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其余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烟气旁路全部实施铅封。华能福州电厂二期、华电可门电厂一期、国电福州电厂1#机组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80%以上。已建脱硝设施机组确保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脱硝设施稳定投运,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加大非电行业锅炉(炉窑)脱硫脱硝力度,加强钢铁和玻璃行业已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建陶企业要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以及集中供水煤气等方式强化污染治理。继续推进福清江阴工业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加快推进长乐印染工业集中供热。积极开展非电脱硝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减排。推动出台《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前市区二环以内分段实施限行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强化机动车排气源头控制,逐步提高车用油品标准,按国家阶段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尾气环保排放标准,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出台鼓励淘汰老旧机动车补贴政策,“十二五”期间全面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机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一)研究制定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环境质量,确保2015年全面实现我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各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新建及改、扩建涉海项目必须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二)严控陆源污染入海。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区,重点控制近岸海域入海氮、磷、石油类及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罗源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加大对沿江、沿海城镇和村居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在主要流域分界断面上建立在线监控系统,严防垃圾入海;沿江、沿海县、镇两级政府负责设施的达标建设和垃圾清理、收集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三)全面开展海漂垃圾清理。与“清洁家园行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环境治理活动相结合,纳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范

(一)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能够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启动。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2013年底前,建立环保、消防、交通、国土、海洋、安监、海事等部门联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福州海事局)

(三)持续深化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建立环保“一企一档”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金属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企业、沿海地区陆源溢油企业、重点流域周边污染企业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完成污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污染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保障。福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2013年底前通过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达标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3年底前成立专门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基本装备、保证业务用房、落实运行经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地环境应急处置储备物质库,采取自建、依托企业建设等方式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健全环保体制机制

(一)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强化企业上市及评优评先环保审核。加强各级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生态创建、流域水环境整治、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有明显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等情形,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环保局)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保投入作为财政支出和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大力推广“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价格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染防治、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市、县两级财政进一步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探索推行福清江阴工业区、元洪投资区、长乐滨海工业区、闽侯青口投资区、罗源金港工业区等环境重点、敏感区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制,全市所有乡镇成立环保工作站,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完善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和更新40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成运行20座水质自动监测站。2012年底前建成并使用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等领域应用,推动环境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反馈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情况需向市政府报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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