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0-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1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运营管理,确保准入和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并加强相关衔接和有机联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的转变,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确定准入标准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我市五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廉租住房
1.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
2.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其他条件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向为驻榕部队中服役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本市五城区生活),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人员,以及城市运行所必需的环卫、公交等行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在五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把关”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负责初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部队士官须由团以上部队)负责复核把关后于每年一季度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房源需求,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统筹提出房源对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配租。承租人工作单位应配合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备房源配租和使用情况。
(三)经济适用住房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暂停五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
本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三、规范准入流程
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民政、公安、房产登记、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实行逐级审核、淘汰制度,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情况进行查档,并同步提请市房屋登记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他区住房保障部门协助核查,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相关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各部门应当按照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核查信息,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明确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相关收入、财产准入条件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上述审查程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配租、配售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复核认定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市民政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各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召开复核认定联席会议,由各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通报复审工作情况,会议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福州”门户网公示,公示期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范畴,其名单在“中国·福州”门户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档案。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期间,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月拨付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复查,保障对象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停止保障。
四、健全运营监管
(一)严格租售程序和合同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抽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家庭选房顺序,抽号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选房顺序,分期、分批公开组织选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和运营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单位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空置、欠租、转借、转租、损毁等违规、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空置等违规、违约责任事项。
(二)加强使用管理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加强运营和资产管理,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街(乡、镇)、物业服务机构采取入户检查等方式,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健全退出机制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家庭在五城区无其他住房存在退房困难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
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整合现有人员编制资源,加强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住房保障专职工作,实行定岗定责,确保工作队伍稳定性。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业务能力。要按照年度拨付审核工作经费(包括准入审核和后续定期复核工作经费,审核合格的每户15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完善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及时记入被举报人员的个人档案。保障性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事务,产权单位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三)创新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家庭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加快建立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会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探索利用电子门禁、智能门卡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市)应根据国办发〔2011〕45号、闽政〔2011〕88号文的规定,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有关工作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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