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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4〕96号

五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6日

关于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五城区已申请受理尚未审核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根据2014年3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畴

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17日期间提出申请,经五城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并已报送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目前尚未核准保障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配售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二、审核标准及时点

准入标准主要适用于2011年城区已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鉴于街(镇)初审、公示工作已经结束,不再重复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文件精神,本次着重审核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房准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房产;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与配偶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5.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

6.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类住宅或非住宅房产。

申请家庭房产相关情况以审查时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2.申请家庭财产30万元以下(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各类非住宅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条件,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申请家庭年收入以家庭成员2013年全年合计收入为准,经营单位股权、车辆登记情况以审查时的状况为准。

三、工作流程与时限

1.本意见印发执行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即会同各街(镇)组织申请家庭签署书面承诺书,各街(镇)应同步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异导致家庭成员变化的,当事人在签署承诺书时须一并提交相应的证件)确定家庭成员名单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因故无法如期到场签署的,可书面委托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代为签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截止2014年5月30日18:00未签署书面承诺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并同步将申请家庭成员名单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车辆管理)、工商、税务、人社部门审查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符合条件的,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反馈认定意见。

上述审查工作于2014年6月10日前完成。

4.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住房和收入、财产准入条件的家庭按《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配售标准并评分,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审查结论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正式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召开市级联席会议,对审查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认定。经市级联席会议认定程序合规的,由市房管局将相关申请人名单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统一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4.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东山新苑”、“联建新苑”存量(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5.由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联建新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工作。

6.由市房管局组织公开抽号确定选房顺序。具体由市房管局随机抽取50名申请人作为代表抽取选房顺序号,并邀请市监察局、市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抽号结果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公布。

7.由市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销售准备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组织选房,并提前公布房源地点、数量、户型、价格及选房安排等各相关信息,通知选房家庭准时参加选房。选房家庭按公开抽取的顺序号依序入场选房,一代型家庭选购45㎡户型,二代型家庭选购60㎡户型。鉴于45㎡户型房源较多,而60㎡户型房源较少的情况,60㎡户型房源选购完毕后,剩余的二代型家庭可选购45㎡户型房源。最终如有少数家庭无房可选的,引导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有余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四、经费保障。按最终登记保障资格的户数,以每户150元的标准核拨专项审核工作经费,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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