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2-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职能转回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现一并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下一步,省厅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对各地资质核准中初审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行为。各地在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1.《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规范估价机构行为,保障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及住建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加强规范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认识
规范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是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职责所在。我厅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做好管理职能、方式转变后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和技术保障,确保管理工作衔接平稳过渡。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住建部、省政府改变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对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估价行业形象。
二、严格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工作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我省依托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资质核准、从业行为监管及行业信息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4号)中关于“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换证的通知》(闽建房〔2013〕17号)要求,全省所有已换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2014年11月底前,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重新核准为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方可申请一级资质。未申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二)严格核准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规范申报材料。各地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认真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不得自定标准和变相降低标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要求做好网上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
(四)严格报告质量。建立规范、科学的评审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报告备案等先进手段,切实做好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申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申请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估经委)组织。我省将执行统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印章格式。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字、盖统一格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印章。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与日常的房地产估价执业质量检查和估价报告抽查相结合。
(五)严格人员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重要条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六)严格业绩认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业绩认定,以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记载备案的估价报告为准,不得以业务台账或证明代替。
(七)明确审核意见。各地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初审意见应明确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业绩是否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等内容,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中注明。
三、规范异地执业及分支机构管理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协作共赢的市场环境,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强制备案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对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本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估价程序和标准执业、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留存、估价报告质量不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到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执业程序、执业标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方面与该房地产估价机构相一致,不得降低执业标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管理
每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要参与至少三宗以上的房地产估价项目并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暂缓延期注册。现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除外)、年龄超过65周岁等情形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不予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达到合格标准,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房地产估价员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重要后备力量,凡取得房地产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工作,但不得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全省房地产估价员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及岗位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强化审批事后日常动态监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加强动态监管,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被投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机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予以降级或撤回资质。
六、加强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管理
信用档案管理是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和开展估价执业质量检查及估价报告抽查的重要依据。我厅将启用福建省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并作为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建设,及时告知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积极使用信用档案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全省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委托省估经委组织实施。
七、强化行业自律
鼓励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搭建估价报告电子签章平台,推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评价体系建设。委托省估经委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是我省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组成成员。要充分发挥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为规范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提供保障。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0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二、第五条第一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四、原第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五、原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
六、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原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价值时点”。
八、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3]1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转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价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效促进全国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进一步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从业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142号)规定执行。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四、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条件,统一标准,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强化审批事后监管。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房地产估价市场,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以变相降低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选择性执法等方式保护本地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地区,要尽快组建。我部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各地的资质核准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检,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资质核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与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
自2013年10月16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由我部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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